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钟州琼
日前,广东省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化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止步、高压危险、请勿靠近”这是电力工作人员粘贴在高压电力设备的警示标语,是告诫路上的行人注意安全、远离高压电力设备的警句,大多数人都可以理解这个标语的意思,但有些不法分子却不将它放在眼里。 2020年8月,某电网公司基于工程需要,在胡某所在村庄后山安装了高压变压器。2020年9月某日上午,胡某因个人不满变压器安装地点,两次从家中携带羊角铁锤来到其所在村的后山上,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10KV变压器的一根高压水泥电线杆砸毁,致使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高压变压器及高压电线存在整体倒塌的风险,不仅会严重影响正常供电,而且一旦倒塌则会使周围布满高压电,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经认定,被砸毁的水泥电线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万余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胡某的破坏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电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