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妨害司法活动被罚款4000元

2021-04-30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7℃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李栩晴 盘英桦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开出了一份特殊的“罚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躲避送达、逾期举证,妨害司法活动的被告人邓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决定。

早前,被告人邓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到期时本息一起结算。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邓某却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将其起诉到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实了邓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实名登记,并多次致电联系,但均无人接听。随后,承办法官又向邓某发送短信,告知该案的受理情况及拒收法律文书的后果,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送达地址。短信发送成功后没有得到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问题》规定,承办法官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邓某的户籍地址,若被退回,则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然而,当投递员联系其签收法院专递的邮件时,邓某却这样说道:“随便你们怎么处理,反正我不清楚此事,这份邮件我不会签收的!”,便马上挂断电话。最终邮件以逾期未签收为由退回法院。

开庭当天,邓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可在庭审结束后一天,邓某却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

虽然举证期届满,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决定予以采纳。然而,邓某逃避送达、逾期举证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法院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