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新疆两家公司因为侵害王洛宾的作品改编权,被王洛宾继承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并停止侵权。
王洛宾被誉为“西部歌王”,他曾长期从事新疆少数民族民歌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达坂城的姑娘(新疆抒情歌曲选)》《纯情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西部放歌》等书中,对《达坂城的姑娘》《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都达尔和玛丽亚》4首歌曲标注为“维吾尔族民歌或哈萨克族民歌”“洛宾记谱、译配或洛宾编词曲”。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品的某歌舞剧中使用了上述4首歌曲。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洛宾对民歌进行收集、整理、记录,并使用优美、流畅的曲调,配以具有文学性的唱词对歌曲进行改编,将这些民歌固定下来,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洛宾系涉案4首歌曲的改编者,对涉案4首改编作品词曲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公司未经涉案歌曲权利人许可,在保留涉案4首音乐作品词曲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结合其他音乐、舞蹈等创作出新的作品,该行为侵害了王洛宾涉案作品改编权。
法院依法判决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王洛宾继承人经济损失3万元,两家公司在其出品的新作品中停止使用涉案4首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