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1285人,同比上升两倍。其中,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起诉935人,占总人数的72.76%,同比上升3.5倍。
据通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呈现三方面特点及趋势:长江中下游地区检察机关起诉该类犯罪较多,一季度长江中下游9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692人,占74.01%,其中,江苏、安徽、湖北、湖南4省起诉该类犯罪485人,占9省(市)起诉人数的70.09%。诉前适用非羁押措施的轻微案件占比较大,达44.6%,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的占21%。一些犯罪中出现产供销犯罪利益联合体,一些犯罪分子在捕捞水产品后,将渔获物贩卖到市场、餐馆,形成“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利益链条。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使用“电、毒、炸”手段或“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具有组织性、集团化和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捕捞行为,重点惩治“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地下产业链条及其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同时,更加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捕捞行为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多种措施进行经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