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作业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雷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江西省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宣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十余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钢材市场附近,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同案人马某某(已判刑)销售汽油,销售地点距公路3.23米,距居民区106.5米,销售金额累计151516元,非法获利4000元。后马某某将上述汽油在安义县东阳镇136车站附近等地进行非法零售。经鉴定,雷某某向马某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的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闭口闪点低于零下20度,辛烷值不合格。 另查,汽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30,CSA号86290-81-5,属危险化学品。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4月28日,雷某某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到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遂予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