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涉国外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案获一审宣判。该案是利用网络视频点播App进行网络盗播,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件,也是深圳市首例涉国外电影作品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被告单位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视频播放App,被告人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刘某、马某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管理App中的影片库。
该App上线后,刘某、马某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国内外影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下,通过App提供给用户观看,收费VIP用户不仅可以免广告观看未经授权的影片,同时也可以将未授权的影片下载到个人设备中。
据统计,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App利用涉国外未授权的影片获利约人民币140万元。
经法院一审审理,被告单位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马某4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电影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4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此案属于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型案件,涉及大量疑难复杂问题。南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结合涉案App的特点,针对涉案侵权影片的来源、流转途径、保存方式、犯罪嫌疑人的分工情况和获利情况、鉴定意见等方面列明了十余条侦查建议,为侦查工作开展提供了方向。
涉案公司除了侵权业务,还有大量合法业务正在开展。为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南山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引导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管理,向涉案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帮助企业从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平台内容管理等方面进行整改,重回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