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污染环境追缴所得判刑罚金

2021-07-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4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青海某矿业公司于2013年经审批取得格尔木市小干沟东金矿探矿权。该公司小干沟东金矿负责人雇佣韩某某全权负责该金矿的探矿事宜,韩某某联系孙某到该金矿做浸堆、提取金矿相关数据等工作。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韩某某与孙某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即雇佣工人并组织采矿机械在矿区非法开采岩金矿石,并通过堆浸、打水、加化学药剂、黄金选矿剂等流程提炼黄金。经测量并实地调查核实,韩某某与孙某非法采出岩金矿原金总量16380吨。且两人在采用堆浸选金工艺提炼黄金时,孙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购置并会产生环境污染的化学试剂配置提炼溶液,致使该溶液在喷淋浸堆时发生渗漏,造成浸堆附近自然溪水受到氰化物污染。

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18516771元。经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评估,韩某某与孙某非法开采,提炼黄金产生的废液应急处置费用为368144元,后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2106444.74元。案发后,韩某某与孙某已分别支付应急处置费228144元,青海某矿业公司支付应急处置费14万元。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岩金矿,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两被告人对非法开采的矿石采用堆浸、打水、加化学药剂、黄金选矿剂等流程提炼黄金,造成浸堆附近自然环境及溪水氰化物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21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介绍,涉案小干沟东金矿地处青海省格尔木市,附近有格尔木河等重要水域,是维护三江源头良好水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韩某某在明知无采矿证的情形下,依然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并采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学试剂配置提炼溶液,致使溶液渗漏,污染附近水域,对该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本案有力惩处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地区生态环境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