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马云云
2011年至2018年,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得到位于黄河岸堤的山体石料厂的经营权,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2014年至2018年,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炮、挖掘机非法开采作为黄河天然河堤的山体山石,并对外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非法开采山石共计114万余吨,价值2857万余元。经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该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在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某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800余万元。
“黄河岸堤山体是黄河防洪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张某某等人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黄河岸堤山体进行非法开采,严重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刘念虎表示,该案的审判使危害黄河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对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保护黄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