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杨晓伟
“目前为止,我们已收到了部分被告偿付的62452元公益诉讼赔偿金。”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在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根据8名被告和检察院达成的调解协议,他们将在2年至3年内将各自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按月全部赔付到位。
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苏某遭遇了网络诈骗。当天苏某加了一个人的微信,按照对方要求下载App并申请贷款,先后交了会员费、保证金等1万余元。经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用来诈骗的微信号是向广州一家工作室购买的,于是迅速行动,将该工作室的梁某贤、梁某静、陈某彦等人先后抓获。
经调查,2019年到案发,梁某贤、梁某静、陈某彦等人共同投资经营工作室,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然后再加价出售,从中牟利。其间,梁某贤、梁某静先后招募李某、王某、廖某等人作为“客服”,从事买卖微信号的扫码登录等辅助工作,陈某彦负责联系上下家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该工作室成立以来,买卖实名微信号1万多个。诈骗苏某的微信号最初注册登记的是嘉兴的一名女子,结果该女子微信号被盗后流入梁某贤等人的工作室,成了交易的“商品”,最终沦为诈骗工具。
2021年1月14日,南湖区检察院以梁某贤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1日,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
3月16日,南湖区检察院经前期公告,决定对梁某静、梁某贤、陈某彦等8名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南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贤、梁某静等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销售实名微信号1万多个,非法获利56.99万元,8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客观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导致不特定公众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受到威胁的风险,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月20日,南湖区检察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8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各被告在相应的非法获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11月29日,经法院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南湖区检察院和梁某贤等8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各被告在浙江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各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民事赔偿款共计56.99万元,各被告前期退赔的31万余元抵扣后,剩余的25万余元由各被告在2年至3年内分期偿付。
“他们已经在省级媒体上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部分赔偿金额也已经履行到位,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协议内容都落实到位。我们也希望这个案件能作为一个警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偿失,千万不要逾越雷池。”承办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