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
该案是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也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
不到案不退赃被重罚
程三昌,男,1941年7月出生,外逃前历任漯河市委书记、豫港公司董事长等职,2001年2月逃往国外。2002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将程三昌列为“百名红通人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由郑州市监委办理。
2020年8月,郑州市监委将程三昌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程三昌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程三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说,检察机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程三昌在境外,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程三昌本人。开庭时,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两名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项诉讼权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在确认程三昌本人自行放弃出庭选择后,确认其近亲属,包括其妻子、女儿和兄长自动放弃在场权的情况下,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既保障了程三昌的辩护权、保障了其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权利,也保障了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
2021年12月9日,在国际反腐败日到来之际,郑州中院依法对外逃20年之久的贪污公款的被告人程三昌公开进行了缺席审判。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
2022年1月17日,郑州中院对程三昌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3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三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审判,拒不退缴赃款,应予从重处罚。
激活“纸面上的法律”
“对程三昌一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实现了‘纸面上的法律’从制度层面上被激活,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对外逃人员形成实实在在的法律威慑。”办案人员坦言,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该程序的建立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需要的重要立法,对程三昌的缺席审判,是此项特殊程序的首次实践,破解了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困境,丰富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法律手段。
办案人员介绍说,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下实行缺席审判。
“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非常慎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程三昌一案虽然不需要最高检核准,但还是经最高检指导才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反映了检察机关严谨求实、慎重起诉思想和在案件起诉质量控制方面的认真态度。
据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认为在境外的被调查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审理。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程三昌案成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有关部门经过了深入研究论证。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无论是在罪名适用范围,还是在适用程序上,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程三昌实施的贪污罪完全符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条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办案人员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地方监察机关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必须首先报国家监委同意,这是因为缺席审判的程序要求和证据标准都很严格。
该办案人员说,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充分开展了追逃工作,但被告人因主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案,已掌握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追逃追赃案件。开庭前,审判机关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
“该案一经判决,意味着程三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的罪犯。这表明,贪腐分子逃到哪里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办案人员说。
实体与程序正义统一
“程三昌作为被告人,其实际知晓自己被指控,这也是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制动点和权利保障的基础。法院通过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以及向其告知不按要求到庭的法律后果,充分保障了程三昌的知情权。”办案人员介绍说,虽然程三昌自愿放弃出席审判,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发表最后意见的程序无一缺席。
法庭全面展示了程三昌本人的身份,曾经在豫港公司任职的证据,及其违反国有资产境外投资规定的相关证据,展示了资金流向和其拒不归案等综合证据,尤其展示了程三昌主观上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贪污公款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和证据。
“庭审重事实重证据,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办案人员说,法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恪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等原则,在认真听取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意见后,经过法庭辩论和质证,在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程三昌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依法量刑上,法庭综合考量此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程三昌贪污罪的犯罪性质、贪污公款的数额特别巨大等事实,特别是犯罪后逃匿国外,经近亲属多次劝返仍滞留国外,未能退缴赃款,收到起诉书和传票后拒不到案接受审判等酌定从重情节,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认为,尽管程三昌在逃匿逾20年之后才被缺席审判,但相较让其逍遥法外而言,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是迅速和及时的,是公正和有益的。此案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其外逃时间过长,出现证人记忆模糊、实物证据灭失等情况。
通过缺席审判的罚没裁决,有效锁定和追回被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财产。通过缺席审判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明确涉案财产的属性和所有权,便于我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开展域外财产返还之诉,使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未经定罪没收和缺席审判在实践中形成闭环,实现追逃追赃的最大成效。
通过缺席审判,明确认定程三昌实施贪污罪的事实,确定其罪犯的身份,可以促使仍容留程三昌的国家,进一步追踪被其转移到该国资金的流向,追查涉腐洗钱的证据,追究其诸如洗钱、移民欺诈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主动与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移交或遣返程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