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胡科刚 王竹新
2020年7月,司某侣在严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伙同王某徽(另案处理)先各自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到不同银行办理3张银行卡及U盾,连同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卖给严某,获利600元。严某利用该卡实施诈骗,已查实全国各地有20余人受骗后将资金转入该卡,交易流水进出额度总计133万余元,诈骗资金共计30余万元。后司某侣再次去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4个U盾和绑定银行卡的联通手机卡卖给严某,截至案发尚未获得报酬。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某侣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因司某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判处司某侣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刘娟表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