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近日,由山西省曲沃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发回重审,曲沃县法院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原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马某、陈某、王某、郭某(5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曲沃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盗掘古墓葬,盗掘2个青铜马面、4个青铜兽面、1个青铜鼎、1个青铜盉、1个青铜鉴等文物。
曲沃县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鉴于李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1年3月,曲沃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收到判决后,李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曲沃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得知后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向其说明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仅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会依法抗诉。但李某仍执意上诉。
曲沃县检察院认为李某认罪认罚后反悔,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违背了司法诚信原则,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基础不复存在,审判机关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临汾市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抗诉决定。今年2月,临汾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近日,曲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了一定程度的量刑减让,原审判决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梁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