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定责成难题

2022-1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357℃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林静宜 居丹丹

不属于急救范畴,但病人又需要转院,这就需要非急救转运。近年来,随着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推进,非急救转运成为我国部分城市探索的分类救治模式之一。2017年,江苏省苏州市开始运行该模式。

新模式下,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上该如何判定?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苏州地区涉非急救转运服务第一案。

转运途中患者突然死亡

2021年4月,身患多种疾病的张某前往苏州某医院就诊,在完成诊疗程序后,医生建议其转院回老家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因需转院至外省医院,张某儿子小张遂根据就诊医院病房门口家属等待区公示的苏州市120非急救转运服务电话与相关机构联系转运事宜。

之后,小张接到某康复医院转运司机薛某的电话,双方就转运事宜进行前期沟通,小张提出要求配备一名随车医师。4月23日13时,薛某驾驶转运车辆由苏州某医院出发。

车辆行驶一段时间后,薛某感到疲惫,下车要求随车医师驾驶转运车辆,后由医师驾驶转运车辆继续前进。大约一个小时后,车载呼吸机发出警报声。此时,张某突然出现身体颤抖、呼吸困难、翻眼白的状况,小张见状立即通知正在开车的医师。

5分钟后,车辆驶入服务区,医师下车检查后告知家属,张某此时心律不齐,随时都有停止心跳的可能。随后,由薛某驾驶车辆赶往既定康复医院。16时30分左右,随车医师告知家属,张某已无生命体征。17时,转运车辆抵达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张某已无心跳、无生命体征。

之后,小张与该康复医院沟通此事,要求其承担因其原因导致张某未能及时接受救治而死亡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其公开向自己和家人赔礼道歉,但该康复医院并未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于是,小张及其亲属将该康复医院起诉至相城区法院。

全新模式下的定责难题

庭审中,该康复医院辩称,张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处于随时可能死亡的状态,其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并不存在耽误患者治疗的情形。小张则认为,康复医院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擅自离开患者,导致患者死亡。

双方各执一词,相关人员的责任如何划分、死亡与转运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成为本案审理的难点。经小张申请,相城区法院就张某死亡与转运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为充分了解张某生前病情,司法鉴定所向张某在苏州就诊的医院调取了所有病历记录。

2021年11月26日,司法鉴定所主持召开鉴定会,并邀请医疗、法医学专家参与。经鉴定讨论和研判后给出鉴定意见:患者张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转院前医院告知患者有呼吸心跳骤停的危险,这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考虑为轻微。

“若以轻微界定的话,康复医院需承担5%至10%的责任。”该案审判长、相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余琼琼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结合这一鉴定意见及相关规定,经过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中,转运方在转运过程中,康复医院随车医护人员擅自离开病患去开车,没有严格履行义务,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张某出院时病情未愈、神志昏迷、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中,不符合规范中关于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的要求。康复医院对不符合服务范围的患者,应当释明予以退回,因此也存在过错,应当担责。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承接张某作为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中的服务对象要求,亦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康复医院应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原告方作为张某家属,选择在张某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长途转运,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被告某康复医院对原告方因张某死亡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康复医院已履行完毕。

发司法意见书规范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2018年11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安、交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进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非急救转运分类管理,指导各地有序、规范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此后,江苏各地相继出台了非急救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经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审核把关后专员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设置非急救转运特殊服务号码,并向全社会公示,要求各医疗机构主动进行宣传引导,推动非急救转运服务规范开展,有效解决了患者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需求,维护了群众利益。

在此背景下,2021年9月,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提出依托于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立非急救转运分站,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定期对非急救分站运行情况进行考评,并明确当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接受政府统一指挥,为救援提供储备力量。

“但目前在法律上对转运过程中责任如何分担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也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确定各方责任。”余琼琼说。

为推进非急救转运服务规范化运作,相城区法院在本案审结后,对相关规定及服务标准进行研判,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发送司法意见书,建议准确把握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规范非急救转运车辆及人员管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单位也及时给予反馈,表示将对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调整,完善非急救转运车辆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严格把握非急救转运范围,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车辆日常维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