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农陈某明知他人的果苗是盗窃所得,却贪图便宜予以购买,最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依法判处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独自品尝了以身试法的苦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份,陈某在苍梧县石桥镇学田村水泥厂附近的石场处,明知陈某圣所出售的800棵沙塘桔果苗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3200元购买;同月,陈某在自己家中,明知陈某圣所出售的400棵沙塘桔果苗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1200棵沙塘桔果苗价值人民币10800元。
本案由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苍梧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