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经营录像厅赚钱少,广西灵山县一女子将录像厅的二楼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工作,从中赚取每次20元至30元的“床铺费”。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姚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西灵山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2年5月份,姚某在灵山县灵城镇新凤街租赁了一间录像厅从事放映电影录像工作。由于平时收入来源主要是出售录像票和零食、香烟、水等,姚某嫌赚钱少又慢,为了能多赚钱,遂和一些卖淫女约定,让卖淫女在其录像厅拉客并在二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每次20元至30元收取“床铺费”。2015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录像厅进行查处,除抓获姚某外,还当初抓获卖淫妇女蕫某、叶某及嫖娼男子谢某、谭某等,并从录像厅扣押避孕套22盒。
经审讯,姚某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罪行,并交代,其每年除了房租、水电费外,每年赚取7000至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