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仅因询问事情未果,就持刀威胁,并非法拘禁他人。近日,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5月25日凌晨,刘某在九江市浔阳区某假日宾馆,因向宾馆前台值班人员尹某询问一名女子的情况未果,遂持刀威胁尹某,胁迫其出酒店,并将其带至九江市某厂西区1栋2单元201室,对其进行看押、威胁,不让其离开。同日19时许,尹某因害怕被杀害,遂从被拘禁的房间窗户跳楼,致使其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