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为隆重地庆祝生日,伙同他人在自己生日当天到珠宝店抢戒指。近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12日是林某生日前夜,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但是林某又想和朋友一起隆重的过生日。于是林某的朋友王某向林某提议可以一起去抢珠宝店里的首饰作为生日礼物。于是,林某就同意了王某的提议。两人在林某生日当天便到商店购买了刀具,在桂林市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
当天晚上19时许,二人来到桂林市中山中路的一家珠宝店假装想购买金戒指,让店员把金戒指拿出来给自己看,于是林某在佩戴金戒指后就往外跑,而王某则当场被珠宝店店员抓获。经过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所抢劫的珠宝价值人民币3768元。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公开抢夺公民财物,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抢劫数额不大,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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