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出借5万给男友借款行为是否生效

2021-05-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63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海娜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恋爱期间借款案件,因借款方父母未对借款行为进行追认,法院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的法律条款认定借款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并判决借款方返还借款并由其父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2018年,正在就读高中的徐某与王某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感情逐渐“升温”。

2019年6月开始,王某以个人生活为由多次向徐某借钱,并向徐某出具《借条》,单次借款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不到半年时间,王某向徐某借款总计达5万余元。而当时,二人均未满18周岁。

后来,徐某为讨回借款,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由王某返还借款,并要求王某父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起诉时,徐某、王某均已成年,但二人均是学生,无独立经济来源。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到2019年11月,王某先后三次向徐某借款总计5五万余元,并有欠条、借条以及取款记录佐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王某未年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借款金额较大,该借款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生效,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未有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王某的借款行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确定不发生效力以及王某现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王某应当返还徐某借款。

关于徐某要求王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王某借款时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的义务,在其父母对王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定由其父母对被告王某的借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