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广西灵山县公安民警在县三隆镇汽车客运站二楼梁某的房间内,将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梁某、符某、施某、施某某当场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扣多把枪支弹药。近日,灵山县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对梁某、符某、施某、施某某批准逮捕。
据悉,梁某为了打鸟,利用自己是三隆汽车客运站服务员之便,伙同符某、施某、施某某在汽车客运站二楼司机休息室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梁某不仅提供电钻、砂纸、钳子等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还教授符某、施某、施某某制造枪支弹药的方法,并进行分工负责。梁某负责对找来的摩托车减震内管进行切割,并和施某、施某某一起打磨枪管。符某负责用剪刀、模具等工具,将银白色金属磨成钉子形状,然后交给梁某、施某、施某某将这些金属钉打磨成气枪弹。梁某、符某、施某、施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对扣押到的两支成品气枪以及1152发气枪子弹进行鉴定,证实两支气枪为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5.5毫米自制气步枪,具有致伤力;证实1152发气枪子弹为气枪弹,且气枪弹的成分含有铅元素。
该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符某、施某、施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当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