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萍 徐鹏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成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探索构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新机制。
据悉,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开展巡回检察,属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一种新方式。
因地制宜破解难题
2017年以来,青海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8件,累计挽回被毁损的林地3681亩,挽回、复耕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068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耕地9243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314公里。
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宋兆录介绍说,青海地域辽阔,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广阔,有的跨州接县甚至跨省(区),这些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往往具有跨地域、跨部门的特征,仅靠某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有效解决。
为此,青海省检察院在省内建立了沿黄(河)市州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协作机制,与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建立了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发挥检察一体化和检察能动性优势破解上述难题,遂在特定生态功能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
之所以选择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地区探索开展这项工作,宋兆录说,这三个区域是最能代表青海地域特色和生态地位的区域,也是青海在整个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区域,同时又是生态环境最为敏感、尤为脆弱的地区,选择在这三个区域探索开展这项工作,就是要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创新,用以点带面之功,收盘活全局之效,持续强化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大美青海的万水千山。
采取“定期+机动”方式
2021年12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设立,主要职能是管辖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
《意见》指出,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由青海省检察院和相关州、县级检察院派员参加,采取“定期+机动”的方式,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巡回检察工作,主动发现、积极摸排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同办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提升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
“也就是说,巡回检察组的具体职责是,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跟踪监督人民法院裁判执行情况等。”宋兆录说。
同时,为做好三个区域的巡回检察与属地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将由玉树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分别在本辖区相关机构设立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青海湖海南地区、青海湖海北地区驻点检察室,负责与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巡回检察的办案衔接、检务保障等工作。
完善制度细化规范
《意见》要求,巡回检察组要会同属地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对向三个区域管理执法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梳理三个区域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与有关管理执法机构和属地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生态保护模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意见》强调,青海省检察院党组要将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作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创新,牢牢抓在手上。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契机,切实履行好组织实施主体责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起步、有效推进。巡回检察与驻点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在三个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是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生态保护的一项新尝试,需要边探索边研究、边实践边规范。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巡回检察的职责任务、案件范围、办案流程、工作要求等事宜,推动这项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宋兆录说。
宋兆录表示,青海省检察院将扎实稳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完善运用检察职能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路径,打造更多公益诉讼检察“青海亮点”,助力守护好地球“第三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