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拥有的宅基地,被别人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证,却被法院判决维持政府颁证行为,近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此案进行抗诉,法院再审进行了改判,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3至1994年间,利辛县大李集镇李水寨村华庄村村民组进行宅基规划。1996年,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村民组按人均1、55分计算,进行新老宅基重新规划,村民组即在华锋所居住的隔壁补给了华士雷6、8分宅基地,但是华士雷对此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2003年9月29日,华宝军向利辛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要求对分配给华士雷的该6、8分宅基地给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9月,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华宝军颁发了利集用(2004)字第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华宝军持证在该地上建房,华士雷出面制止,致该房至今没有建成。2005年8月31日,华士雷以利辛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华宝军为第三人,以不服土地行政许可为由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利辛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华宝军颁发的利集用字(2004)字第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利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维持利辛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作出的利集用字(2004)字第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华士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利辛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而华宝军却没有提供该证明材料,且其用地申请书中没有时任华庄村民组组长王少恩的签字,只有村民组会计的签字。二是土地调查表中的四邻签字是华宝军自己事先填好的而非在地籍调查中形成。三是根据1996年华庄生产队宅基地分配名单原件以及华庄村民组出具的当年宅基地分配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是1996年华庄村民组进行宅基规划时分配给华宝坤一家的,根据三十年不动地的规定,华庄村民组在此之后再也没有对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或调整,因此,华宝坤一家对该处争议宅基地应享有使用权。
利辛县检察院根据该理由依法提请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利辛县法院依据抗诉再审开庭进行了改判,撤销了(2005)利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同时向利辛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自行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