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的民告官案”二审依然维持一审原判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热度:2328℃

阮占江

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因不满政府采购文化设备时设置价格下限、“买高不买低”等做法,湖南一家公司一纸诉状,同时把湖南省文化厅、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局三个厅局级单位告上了法庭。由于不满一审法院认为设置价格下限并无不妥等判决,该公司于去年10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经过一年多的间隔后,二审法院日前对这起堪称“史上最牛的民告官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宣判。

回顾

不满采购设价格下限公司状告三厅局引广泛社会关注

为推进全省的乡镇文化站建设,湖南省文化厅、财政厅委托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在全省统一采购文化设备。然而,因认为其中部分标段的采购设定了产品单价下限,最终使得原本仅需要1500万左右的项目,最后的成交价超过3000余万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在分别向有关方面投诉抗议、复议无效的情况下,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同时将三个省厅级单位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起“史上最牛的民告官案”,2011年11月12日《法制日报》案件版以《湖南三厅局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被诉 相关部门回应称买贵的是为“花完预算”且法无禁止》为题进行了报道。

“我们之所以设置投标产品价格的最低下限,一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二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毕竟贵一点的东西相对更有质量保证;三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因为如今不仅有预算编制,还有预算执行。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四是以前文化部在采购文化流动车时,已经有了类似的做法可供借鉴。”湖南省文化厅规划财务处处长丁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这番回答中,由于那句“设价格下限是为‘花完预算’的核心观点违背了公正财政有效、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而迅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成为当时的焦点话题。

“湖南三厅局招标‘买贵不买对’的行为,不过是多年来政府采购问题的冰山一角。在一些地方,只要是财政出钱、政府采购的,大多都是采购单位事先和关系好的供货商商量好采购细节,在招标时设定很多条件,用这些条件保证关系户中标。而帮助关系户中标的各个环节——招投标公司、评标专家、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都有可能从中得到回扣。”报道刊发后,《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瞭望》、《新京报》、《京华时报》等上百家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并刊发评论文章,呼吁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预算,强化监督,使其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种无空隙的对接。随后不久,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减少“跑部进钱”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动态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设价格下限无不妥引质疑

2011年9月2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为保证产品质量,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单价的上下限,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湖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妥。对于一审判决,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就采购文件提起质疑和投诉并未超过期限;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单价的上下限不合法,一审认定并无不妥是错误的。为此,海韵公司在有效上诉期限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2012年11月13日,也就是本报报道刊发整整一年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结果,认为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其中,关于对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单价的下限投诉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2010年10月8日购买湖南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2010年11月25日起才向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招标文件规定了产品单价下限为由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明显超过质疑期限,依法应认定为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被上诉人据此对该项投诉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这样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荣表示,从决定打这场官司开始,他就清楚地知道这是一场不对称的较量,因为自己面对的是三个权重厅局。

“按规定,行政上诉案三个月就必须结案,可本案在我几十次催促下,仍超审时限一年多。虽然自己多次强烈要求公开开庭,但法院最终还是在没有公开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陈荣表示,自己的一个核心诉权点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限定最低价违不违法,要求法院明确给予一个说法,但判决书中始终回避了这个关键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整个案件的公正性才能体现。《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有侵害自身权益因在知道和应该知道七个工作日起提出的质疑没有错,但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最低限价的设定并没有侵害供应商的权益,供应商一旦中标,利润空间远远大于通过价格竞争后的中标价,供应商凭什么理由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且,设定最低价格底限,不仅违背了政府部门应该遵循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价格,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实际上,只要招标文件有违法行为,就不存在超过质疑期限的问题,这恰恰是一审、二审法院刻意回避违法的问题的关键所在。

“有错必纠才是政府形象最好的体现,才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好维护。我之所以要打这场费力不讨好的官司,不是为了达到个人什么目的,而是为了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制进程。”陈荣表示,如今又到了年底,又到了多个部门纷纷突击花钱只为花完财政预算的时候。为此,他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让社会各界继续关注这一领域里的问题,并推动相关的制度得以完善升级,从而有效减少、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法制网长沙11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