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诉每经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457℃

奇虎诉每经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每经因明显主观恶意被判赔150万 创造司法名誉权案最高赔偿纪录

王开广

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与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起(下称奇智公司)诉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下称每经公司)和每经网的主办单位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经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经过历时一年半的审理,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定涉案报道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要求两被告连续向两原告道歉十天,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万元。

据称,每经公司和经闻公司被重罚150万元的赔偿额,创造了中国司法名誉权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缘起

五整版系列报道引发名誉权诉讼

本案缘起于2013年2月26日,360搜索推出六个月、3B大战高潮迭起之际,《每日经济新闻》(下称《每经》)第19 9 6期用包含头版在内的五个整版刊登以《3 6 0黑匣子之谜一一奇虎3 6 0“癌”性基因大揭秘》为主题的涉案报道,该报道分为技术篇与商业篇,其中技术篇包括《3 6 0:互联网的癌细胞》等3篇专题报道,商业篇包括《3 6 0:互联网的“一枝黄花”》等4篇专题报道。

其中,涉案报道头版以“调查员独自”的形式,引用独立调查员的陈述讲了一个故事,将3 6 0比作为小区提供免费服务的K保安公司,称“保安不仅在夫妇行房事时可以进行‘免费欣赏,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进出业主的房间;他们不仅在小区的任何公共空间安装了监控系统,同时在业主室内的任何一个视角,都秘密安装了监控器。”

涉案报道刊发后,先后被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版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新闻版块等网络媒体转载。对此,360公司方面表示,涉案报道在引爆舆论热点的同时,给正在全力推进搜索业务的360公司形成重创,引发了公众对360产品的质疑。

为此,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每经公司和经闻公司诉诸上海徐汇区法院。其中,奇虎公司系涉案“3 6 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亦是3 6 0安全中心网的主办单位,奇智公司系涉案“3 6 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每经公司系刊发涉案报道《每经》报纸的出版方,亦是每经网发布文章的版权所有人,经闻公司系每经网的主办单位。

两原告诉称,涉案虚假新闻严重损害了两原告公司和产品的商誉,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商业诋毁,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一审

涉案报道超出善意公正评论范畴 被告侵犯名誉权遭史上最重判罚

2014年9月,经过近18个月的法律调查,徐汇区法院认定涉案报道中,许多语言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已经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评论的范畴,俨然是站两原告竞争者的角度对两原告做出贬损描绘。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报道多处引用匿名网络人士及360竞争对手的观点、评论,却对于奇虎公司曾就这些问题做出的澄清及说明、已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只字不提, 并在此基础上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该些评论也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管恶意,且必然对两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书还指出,在相关技术问题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虽难以认定涉案报道的内容存在严重失实,但涉案报道夸大事实、引导读者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的做法,亦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基于以上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每经公司和经闻公司必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2013年2月26日《每经》第1996期报纸,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每经》赔偿360公司150万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每经》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在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板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版块首页显著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此,两被告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负担。

二审

确认原审法院查明涉案法律事实 上诉事由缺必要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指出,上诉事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而150万的赔偿金额,兼顾惩罚和补偿,具有合理性。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刊发并登载的涉案报道对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以及基于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纵观数篇报道文章的内容,可以确定上述报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依法已经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至于上述报道的内容实质是否亦构成严重失实,因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尚无明确结果,同时亦非本案审理的范畴,故本院不作定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因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承担。

关于焦点二,上海市一中院表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属财经类颇具影响力的新闻媒介,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又系网络信思安全领域的知名企业,前者的大幅报道势必对于后者的经营、商誉等构成影响,虽然损失难以完全举证证实,但原审法院结合六点因素综合考量损失的确定,兼顾惩罚和补偿,亦具有合理性,故予以支持。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涉案法律事实基本属实,并对其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 300元,由上诉人每经公司和经闻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