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农民采砂设备被拆受损 法院判决三单位赔偿61万元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97℃

陈东升 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朱利明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农民何小林投资采砂矿,但在采砂期限没到以及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何小林把三单位告上了法庭。此案历经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为时近四年。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天台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意味着此案将告一段落。

2007年8月,何小林和三门县国土局签订了《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11月底,国土局为其颁发了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采矿许可证。随后,何小林采购了采砂设备,积极进行了采制砂活动。2009年10月底,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书》,声称其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于同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12月15日,何小林的部分采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随后何小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台法院审理。2010年7月13日,天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单位对原告的采砂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三单位不服天台县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于同年9月维持了天台县法院的判决。

行政诉讼了结后,何小林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三单位为其受损的采砂设备负责,提出了248万余元的索赔请求。2011年7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三单位赔偿给何小林包括机械设备、沙石原料等损失合计80万余元。三单位不服,再次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以原判决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审。

2012年11月21日,天台县法院再次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被告强行拆毁原告采制砂设备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原告由此造成的采制砂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应由三被告赔偿,遂判决三被告赔偿何小林人民币61万元。三被告依然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天台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