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锋
2010年9月5日徐州市民孙海涛购买了煤港路开发的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8月该房产竣工验收上房,同年11月14日,开发公司给孙海涛开具了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房屋发票,11月19日当孙海涛拿着合同和发票去徐州市产权处办理权属登记时,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给孙海涛开具了一张打印有“契税5022.61元、滞纳金1948.77元”的票据,总计征收了孙海涛6971.38元。
“我拿到发票后,仅仅5天就办理纳税了,怎么有这么多滞纳金?”孙海涛再三询问下,地税局工作人员拿出了《契税暂行条例》解释说,其中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两年多后才交税,因此契税滞纳金是从2010年9月5日开始计算,因此累计起来已有1948.77元。
孙海涛认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自己对此能够理解和接受,但对于自己在还没有到达纳税条件的情况下就对公民征收契税,表示不能理解。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合同签订后随时存在双方解除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自己转让他人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开发商无法完成交易、“跑路”、“烂尾楼”的可能,因此合同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税管人员却说,徐州一直这样收的,而且收了很多年了。
无奈之下,孙海涛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地税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属无人性化的非法行政,侵犯了纳税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税务局加收滞纳金的强制行为,返还加收的滞纳金及孳息。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将于3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恰逢徐州法院开放日,2月27日徐州中院就将开庭信息在网上作了公布。
一位专业人士认为,此案直接涉及到《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是否合理问题,存在一些争议。相关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密切关注。
法制网徐州3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