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京3月14日电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12年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则典型案例,包括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等而引起的纠纷。其中,餐饮行业不得强迫消费者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一案引发关注。
无锡某知名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时,不仅未说明碗筷系收费,而且还将相关费用在结账时一并计入消费清单。为此,有消费者投诉至无锡消费者委员会,称该火锅店提供餐具服务时不向消费者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餐具、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为取证采样,无锡消费者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于2012年2月29日来到该火锅店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其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有告知消费者该餐具是收费的。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工作人员称没有其它餐具,同时直接为消费者打开了一次性餐具。而在结账时,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消费者委员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火锅店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该火锅店应诉后,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同时也提出餐饮行业用工成本高导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以及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培训缺失等问题。
由于该火锅店在诉讼中态度诚恳,认识到其行为的不足,该案最终调解结案,火锅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费用3元。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马绍恒表示,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购买一次性碗筷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觉得在消费过程中权利已经受到侵犯,即使觉得商家系强制消费,也因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高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个别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在于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消费者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了司法维权,消费者委员会不仅通过消费而获得了消费者身份,还以社会公共权利和不特定消费者权利维护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诉讼的原告地位。这一尝试无疑为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消费者委员会直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累了经验。”马绍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