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因向会员企业收取“赞助费”和“技术咨询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多万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协会随后对宁波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31日,此案在江东法院开庭。
工商部门认定检测协会有商业贿赂行为
据了解,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主管单位为余姚市建设局,其日常工作之一是协助余姚市建设局下属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开展检查、管理工作,同时对各检测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备案登记,对当地建筑检测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从2010年成立之初开始,该协会就要求在余姚开展或维持桩基检测业务的企业按照检测营业额5%的比例向其支付“赞助费”,后改为按检测营业额8%-15%的比例向其支付“技术咨询费”。至2012年12月,协会已收取4家检测企业的“赞助费”和“技术咨询费”共计2103988.13元。
宁波市工商局认为,协会的这种行为,是利用其对检测市场的影响力,使各检测企业为获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不得不加入该协会并缴纳相关费用,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
今年8月12日,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协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3988.13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测协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不服处罚决定,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协会认为,他们是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组织,不是经营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主体。
协会作为非盈利的社团法人,与建设局或质监站无特殊关系,也不具有对检测企业的影响力。协会行业管理归口建设局,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检测协会是由会员单位组成,也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影响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
协会还认为,会员是依约定自愿缴纳费用的,是协会成员的内部行为,与商业竞争无关。
对此,工商部门认为,检测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其主管单位为建设局,秘书长由建设局下属质监站人员担任等,都证明存在关联关系。本案涉及的这些会员单位都是为了在余姚地区开展或维持检测业务,在加入协会并已经缴纳足额会费的情况下,又被迫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而缴纳赞助费或服务费。
工商部门表示,在调查中,该协会会员单位都表示,如果不加入协会,并给与赞助费或服务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就无法加盖协会的备案章,也就无法在质监站获得备案,自然无法正常在当地开展检测业务。
31日,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