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一起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诉讼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原告是诸暨市次坞镇的章某和余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章、余二人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女孩,之后于2012年12月又生下一男孩。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2013年10月12日作出对章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78485元的决定。
章某夫妇不服这一决定,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上述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据了解,章某夫妇常住在诸暨市次坞镇石马村,二人虽然一直居住在农村,但夫妻二人的户口本上却登记是非农户口。章某称,他们二人虽然在户口本上登记为非农户口,但他们就一直居住在农村,也从来没有离开过农村,从事的也是农业生产经营,耕种着自己父母名下的那点土地——因为,他们从被转为非农户口后,就没有了自己名下的那份土地。
石马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了章某的说法。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2.5倍向章某夫妇征收。2011年,诸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97元。
章某夫妇并不认同。章某认为,自己二人虽然户口本上登记为非农户口,可从来没享有过任何的城里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险或者任何的城镇居然所应有的福利待遇:没有工作,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没有享有过任何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户口的待遇什么都没享受,在计划生育、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却要按城镇户口对待?
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承认,章某夫妇虽均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就因为章家庭的实际困难,所以对章某社会抚养费的征也给予最低的幅度。”
在庭审中,章某夫妇的代理人、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认为,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符合事实。
吴有水表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可以生育二胎,章某夫妇有生育二胎的权利。吴认为农村居民,是指固定居住在农村的人员,农业人口,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
同时,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应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因此,吴有水认为,章某夫妇也应当享有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的政策。
法庭未当庭宣判。记者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