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吕偲偲) 曾经担任北京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厂长的董先生因一次摔伤被认定为工伤,谁知公司对此工伤认定不服,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原告印务公司是一家国有改制企业,第三人董先生在企业改制前曾担任公司的厂长。改制后,董先生被任命为公司的生产部部长。
原告印务公司诉称:董先生是在上班路上,尚未到达单位的途中,骑自行车摔倒所造成的伤害,并且他摔倒的经过,有人亲眼看到了,而被告昌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昌平人保局”)进行工伤认定时,没有到公司进行调查,对事实的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昌平人保局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昌平人保局辩称:董先生并非在上班途中受伤,而是在单位书刊车间前的通道上指挥车队装货过程中,在拉地牛车时摔下台阶致伤的。对于这一事实,同样有原告公司的职工亲眼目睹。此外,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过程中,依法向原告公司邮寄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原告直至工伤决定作出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为该案第三人的董先生表示:他工作一直勤恳负责,虽然自己的伤并不严重,医药费总共也才花了2000多元,现在也早已经好了,但自己为公司效力多年,现在弄成这样,实在心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