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1日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杭州市一位热心市民宋某认为该市南屏山隧道实施方案存在隐患,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公开该项目相关信息。市建委以他不能提供所申请信息与他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为理由拒绝后,宋某一纸诉状将市建委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6月,为了缓解西湖景区的交通压力,杭州市建委通过媒体就南屏山隧道问题向市民征求意见。有过城建系统工作经历的宋某通过媒体,同时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件的方式向市建委提出了建议和方案。但他的方案并未被市建委采纳。
宋某认为,自己的方案优于该委的几个备选方案,能使杭州的交通和旅游事业获得更大利益。而市建委通过媒体公布的实施方案是备选方案中问题突出,隐患较大,综合成本效益比较低的一个方案,且极不利于西湖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他怀疑,项目的评估和决策过程有可能存在问题或者缺陷,导致项目决策出现失误。
为此,宋某于2013年8月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该委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市建委按照条例的规定提供该项目的决策和论证,参加南屏山隧道包括专家、政府机构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名单,论证过程中的所有意见和表态,评估论证报告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信息等。
宋某表示,市建委接到信件后,先后就此事给他致信,第一封表示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信息,要求延后15个工作日提供。第二封信则要求他提供该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宋某之后致信对此提出了异议,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事由。2013年10月,市建委再次致信宋某,明确表示由于宋某未提交“三需要”事由和证据,申请不符合条件。无奈下,宋某把杭州市建委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方市建委的代理人认为,宋某申请公开的是有关该项目的决策和论证环节的政府信息,其本身亦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既然是依法申请办理,则需要审查“三需要”条件。因宋某最终未能提供具备“三需要”的证据和理由,故不符合依申请公开的条件。
代理人也指出,市建委主要负责建设行政许可、监督等等,并不是整个过程中决策性信息都由他们掌握并公开。
然而,对于市建委提出的未提交“三需要”事由和证据的理由,宋某表示这属于无理要求。他认为,要求公开信息是国务院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南屏山隧道工程是城市公共建设项目,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就现有的已经披露的非常有限的信息来看,市建委的方案对山体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
宋某说,市建委要在西湖上做任何项目,必须取得广泛的共识和认可,进行充分的和科学的论证。要证明自己的方案好,就应该将信息公开,拿出来比较。
据悉,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韦慧、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