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鹿轩
浙江省温州市的韩先生、李先生在去火车站的路上,遇到主动“搭讪”的出租车司机。因出租车司机不肯按表计费拒载了韩先生、李先生二人,韩先生向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投诉司机拒载的行为,运管局据此对司机作出行政处罚。司机不服,将运管局诉至法院。
今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7月24日9时48分,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举报中心接到韩先生的投诉电话。电话中,韩先生称自己和朋友李先生在温州广化桥附近遇到一辆打着“空车”标志的出租车。司机主动向其询问目的地,韩先生和朋友坐上出租车后告诉司机要去温州火车南站。司机当时要价50元,韩先生要求司机打表计费,司机不同意,拒绝承运,让韩先生等人下车。
运管局调查后,认为汪师傅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3年9月16日,运管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汪师傅。同月25日,汪师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权利并要求当场接受行政处罚。运管局当日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汪师傅,汪师傅当天缴纳了900元罚款。
2013年12月11日,汪师傅找人替他代写了诉状,将运管局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当日受理此案。
“我没有拒载,是车主让我去接受罚款,否则车子无法通过年审。”汪师傅在法庭上说,自己并没有拒载,运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未查清事实,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对其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运管局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营运车辆监控记录:事发当天9时48分39秒,显示汪师傅驾驶的出租车位置在广化桥,速度是0,但是时间还在走,说明当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9时50分59秒时,车辆状态为“空车”。
运管局一方认为,汪师傅承认车辆由其驾驶,通过询问笔录、投诉人对出租车司机外貌及年龄的描述、车辆行驶路线,可以证明当天拒载的就是汪师傅,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作为案件的重要证人,乘客韩先生没有到庭。法官在开庭前曾联系韩先生,韩先生表示自己在外地出差,短期内无法回到温州指认当时拒载的出租车司机。
“如果他能站在我面前,指认就是我拒载,我就愿意服气。”汪师傅说。
运管局一方则坚持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充分认定汪师傅存在拒载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鹿城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