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善筏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一私自开设的除油加工作坊,非法倾倒金属酸洗废液约30吨,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破坏,附近土地、河流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2月14日下午,此案在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悉,这是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嘉兴市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6月至7月26日,被告人方某在家中私自无证开设除油加工作坊,用酸液清洗铜制动静片等金属材料,其间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约2000千克,盐酸约700千克等酸。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方某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和劳务支持。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该作坊非法排放金属表面酸洗产生的废液约30吨,含有强酸和重金属的浑浊液体通过暗管和渗坑直接排入土体和河道。
环保部门的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在采样的水中,重金属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中总磷含量为6.45毫克每升,而国标为0.5毫克每升,超标12倍;铁的含量是66.9毫克每升,国家标准是2.0毫克每升,超出三十几倍;铜的含量是1250毫克每升,国家标准为0.5毫克每升,这一项严重超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硫酸、盐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方某和周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