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20年前,雷州人老陈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签订了一份对该招待所进行改造的工程合同。令他没想到的是,近20年过去了,125万余元工程款至今没有拿到。
两次起诉,三份判决,结果迥异,究竟哪份判决掌握了“真理”?作为被告之一的雷州市政府究竟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湛江市中院终审判决雷州市政府对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陈申请了再审。25日下午,广东省高院就该案举行听证,往事逐渐清晰。
125万债务迟迟未还
1994年,时年36岁的陈智建风华正茂,挂靠在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当年3月28日,他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原海康县政府招待所)签订了一份《改造工程合同书》。
合同中,雷州市政府招待所需要加建第一幢楼,铝合金门窗、墙、天花板等也需要全面装修,这些工程由陈智建以雷州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同时详细规定了施工要求、工程期限、工程款给付等事项,并约定由陈智建垫资建设,所欠工程款按月息2%计付利息,在1995年底若不依约付清工程款本息,即以临街铺面抵偿工程款。
陈智建按合同要求带资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1994年6月8日依时竣工验收,交付雷州市政府招待所使用。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在1998年5月30日前支付了陈智建部分工程款。此后至2009年3月28日期间,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给陈智建分别出具了七份内容相同的答复,答复对欠工程款本金125.19884万元及利息予以确认。
1994年,海康县更名为雷州市,招待所相应改名为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同年8月,雷州市决定,在挂雷州市招待所的同时,增挂嘉岭宾馆的牌子,“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经营”。然而,1998年5月30日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对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分文未付。经多次追讨无果,陈智建于2009年9月以当时挂靠的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向雷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有3个,分别是雷州市政府招待所、雷州市政府和嘉岭宾馆。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2009年12月,雷州市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指出陈智建与招待所签订的改造合同应由雷州市政府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共同清偿。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陈智建称,行将执行时,雷州市政府却以判决其承担工程款责任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为由向雷州市法院提出申诉,雷州市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再审期间,我迫于压力,申请撤回了起诉。”2012年4月,陈智建再次向雷州市法院起诉,这次,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和雷州市政府,要求还钱。同时,他向湛江市中院申请指定异地法院审理。
案件在徐闻县法院开审。2012年10月,徐闻县法院一审判决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在判决生效后偿付陈智建125万余元本金及利息,限雷州市政府对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雷州市政府不服判决,上诉了。
政府清偿责任成关键
2013年6月,湛江市中院终审此案,判决:撤销徐闻县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限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偿付陈智建工程款本金125万余元及利息;限雷州市政府对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资产偿还上述债务。
对判决结果不服,陈智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此案,昨天,省高院就此举行了听证。
昨天,陈智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雷州市政府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证据表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在人员配置和财产使用方面,直接受到雷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管理,证明雷州市政府招待所没有独立法人地位。雷州市政府应该对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雷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则回应,政府招待所属于企业法人,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
争议之后,法官昨天尚未作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