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拿公款当自家钱出借的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郭某,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7岁的郭某,原系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平凉市一单位工作人员李某为了筹集购房款,向郭某打电话借款5万元。几天后 ,郭某来到平凉市与李某见面,对方给郭某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庄浪县某某局郭某先生现金伍万元”。拿到借条后,郭某表示自己没有钱,只能将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5万元公 款借给李某。于是,李某当场将借条上“郭某先生”等字涂掉。2013年1月31日,郭某指使单位会计往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内存入公款5万元,李某当日取出现金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支出。2013年8月26日,李某归还借款3万元,2013年9月16日,郭某与会计各拿出1万元,与李某已归还的3万元合在一起凑足5万元,存入单位银行账户内。2013年9月17日,李某再次归还2万元,还清了所借的5万元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