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2133℃

        

         记者蒋皓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了15个由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审查逮捕、起诉案件7起;监督移送、立案案件2起;渎职侵权案件6起。广西龙江镉污染案、云南东川“牛奶河”案和福建龙岩紫金山金铜矿水污染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光柱的案件赫然在列。

        广西龙江镉污染案

        2010年6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渣场未采取“防水、防渗透、防流失”措施,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

        河池市政府发布的文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但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未对该厂进行有效监管,被告人曾觉发对此不闻不问。2010年9月,河池市政府批示要求金河公司限期整改,市环保局跟踪检查,但市环保局怠于落实整改要求,致使整治计划至案发仍处于未验收状态。

        2011年12月,被告人曾觉发签发通知,要求排查、消除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环境污染隐患。但文件下发后,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未进行排查,被告人曾觉发也未引起重视。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资金达2300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曾觉发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5000元,涉嫌受贿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曾觉发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4日执行逮捕。2012年11月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1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曾觉发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表示,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发文督办,要求严查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经查,作为广西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个典型。

        云南龙川牛奶河案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忠诚介绍,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6月5日对李明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19日侦查终结。同年9月30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忠诚强调,2013年4月1日,网络媒体相继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牛奶河”事件,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水污染,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成功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形成露头就打的态势,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从司法角度而言,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

        福建龙岩紫金山金铜矿水污染案

        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抓好巡查监管等制度的落实,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环保厅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通过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之间非法打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后注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达2220.6万元。

        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采取破网入库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军安还组织上杭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9月13日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监管失职、贪污罪对蓝勇、陈军安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4月29日,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7月3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李忠诚还介绍,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和安监部门5名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并最终被法院作出实刑判决。统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被查处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情况,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彻查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