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沈阳7月9日电 记者张国强 近日,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对去年3月发生在辽宁省建平县的2.6万吨浓硫酸泄漏事故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私营业主勾伟民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勾伟民案发前系建平县炎通商贸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腐蚀性(硫酸)零售。为增大硫酸罐储量,勾伟民在明知建设硫酸罐使用的钢材厚度比设计图纸要求的钢材厚度薄了2毫米,高度比设计图纸高了1.8米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建设其进驻建平县生态科技园区的四个硫酸罐并投入使用。
2012年11月,在未经安监部门审批验收的情况下,勾伟民从内蒙古赤峰4家公司购进硫酸5万余吨,储存在园区新建的4个硫酸储存罐中。
2013年3月1日,工人在焊接加固3号罐体过程中,该硫酸储存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2.6万吨浓硫酸泄露,造成7名工人死亡。此事件还造成大量浓硫酸流入农田、林地、河床和丹锡高速公路的一处涵洞,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