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这个日子让45岁的张庆国毕生难忘。当天下午6点多,张庆国独自走在长沙县泉塘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一脚踩空,“扑通”一声掉进了一口井里,摔成9级伤残。为此,张庆国决定状告长沙县住建局、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随后,打了两年零九个月的官司,其间经历6次庭审,因井盖缺失致残的长沙市民张庆国最终赢了官司,获赔8.5万元。3月26日,他拿到最后一笔赔款。据了解,这是长沙县首例市民坠井受伤告政府部门获赔案。
两次判决
【原判】 坠井人被判担责六成
2012年5月1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张庆国状告长沙县住建局、长沙县电力局索赔14.6万元。法官之后到现场勘查,追加长沙县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随后,此案在长沙县法院开庭5次,4家被告单位在法庭上互相推脱,均不对这次意外事故负责。
2012年9月20日,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县电力局担责40%,赔偿4万元;张庆国自行担责60%;其他三家单位无责。一审法院认为,证据表明事故井盖属于长沙县电力局,作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该局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管理职责,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张庆国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导致坠井受伤,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然而,长沙县电力局和张庆国均不服这一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改判】 被告四单位都需担责
2013年7月9日,此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4单位延续一审的风格,每次谈及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均是打太极,只说“不关自己单位的事”,把难题留给法官。
2014年2月,谁也没想到,二审结果竟然来了个“逆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井内有6个用于铺设电力电缆的管道孔,属于电力设施,这是管道井的组成部分,因此长沙县电力局对管道井有维护管理义务,必须保证管道井的安全,所以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井是由星沙供水公司所挖的深坑演变而来,并且井内有属于供水公司的水管,井盖缺失,说明供水公司在维护管理上存在过错,要担责;同时,井盖管理是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故表明长沙县城管局管理失职;此外,井盖属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长沙县住建局对井盖管理负有监督和检查职责,坠井事故可以推定长沙县住建局没完全尽到监督检查职责,所以也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