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强拆案”又起波澜。因坚持认为有关公证处及公证员涉嫌违法而国家司法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事主、上海一家私人博物馆主人刘光嘉、朱荣周夫妇起诉了国家司法部。今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中国青年报此前曾报道,2012年4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刘光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承包鱼塘上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强制搬迁,然而刘家称这是一次违法强拆,并造成大量私人财物灭失。他们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提起了约2.9亿元国家赔偿申请,该案也被一些媒体冠以“史上最贵强拆案”的头衔。(详见中国青年报2013年12月13日《上海一私人博物馆强拆案的背后》、2013年12月16日《上海索赔近3亿的拆迁案庭审争议》)
2015年8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闵行区政府需要对有直接证据的可搬而未搬的物品赔偿50万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拆迁违法以及其他多项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还认定,原告将一份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明显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该判决所提及的公证视频,由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此前披露——一份强拆当天的公证视频显示,有工作人员在视频中声称“里面藏的什么东西?……好一点的镯头(手镯)有吗?要老价钿(昂贵)镯头”等,还有人向负责人请示“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该负责人回答,“算你们的了”。刘家称这些工作人员是“洗劫”。
此后,刘家继续向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部投诉,要求给予闵行公证处停业整顿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闵行区公证处有关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8日、11月4日,上海市司法局分别收到刘家寄送和司法部转交的投诉信件。
2016年1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称,公证员剪辑公证视频的问题,已由公证处提供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当庭播放了公证视频资料,核对原始卷宗,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刘家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也并未发现公证员存在哄抢财产的行为。由于不服这份答复书, 2月29日,刘家向国家司法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司法部责令上海市司法局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及相关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月7日,司法部法制司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该司《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称,经审查,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对刘家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刘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项规定,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随后,司法部被刘家起诉。代理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炯明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刘家要求司法部撤销该告知函。
司法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称,经审查,司法部认为,根据《公证法》第39条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职权,原告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即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胡炯明律师认为“这是答非所问,原告并非要申请撤销公证书,只是要求对公证员进行处罚”。
司法部的答辩状坚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对公证事项争议解决不造成实际影响,因此,《答复书》是针对原告要求对上海闵行公证处有关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胡炯明律师回应称,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公证照片、视频,除了可以证明一些工作人员参与“瓜分藏品”之外,还可以证明强拆现场有象牙、犀牛角、名家字画、数百件玉器、数千块奇石、数千古盆景等博物馆藏品没有被公证员登记在册,这些都是对财产权的直接侵害。
“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公证文书,在实践中起到物权交接凭证的作用,是拆迁人向被拆迁人移交物品的依据。换言之,如果公证文书中没有记载的物品,拆迁人则可声称没有该物品而拒绝归还。如果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书成立,原告就只能要求返还《公证书》记载的财产。”胡炯明说,据此,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书》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前,闵行区公证处一名公证员表示,拍照、视频和登记造册三项公证工作中,只要有一项涉及某件物品,该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证,并不需要对每件物品逐一分类登记造册。但记者注意到,《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在今天的庭审中,胡炯明律师还认为,《上海市司法局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已明确注明“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司法部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且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召集相关各方,以听证方式审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庭审持续了大约一个半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