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傲多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928件,审结2619件,给予刑事处罚3023人,其中判处实刑1078人,涉及破坏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类型犯罪。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四川高院同期发布的9起典型案例中,一起环境污染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主营业务为加工瓶盖。被告单位现有股东为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4人,其中罗勇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均伟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各持有公司40%的股份;沈均成为生产厂长,李跃华为生产副厂长,各持有公司10%的股份。
2016年9月,4名被告人为降低公司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沈均伟购买管道并雇请工人安装暗管,完毕后即利用私设的暗管开始排放废水。
2017年5月25日,被告单位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被告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私设暗管将含汞废水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勇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本案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犯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沈均伟作为公司大股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沈均成、李跃华作为公司股东,3人均积极参与共谋私设暗管向长江排污,沈均伟直接组织实施私设暗管的行为,沈均成、李跃华在生产中实施将含汞废水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的行为,故3人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均应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以犯污染环境罪论处。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将含汞废水偷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本案涉及的河段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污染后将严重影响长江流域水质环境,殃及整个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影响沿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社会危害较大。此案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环境监管打击难度大,影响极其恶劣。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消除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震慑环境污染犯罪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产生重大影响。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