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张知晓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山东省青岛市委政法委根据山东省委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根据规定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通过讲方法、想办法、出解法,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
《意见》规定建立事前通知制度、庭前联系制度、合理延迟开庭制度,明确通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全流程再造,推动行政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坚决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有权就任性”问题,有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出现“出庭不出声”“答非所问”“问多答少”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