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2020-09-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95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既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法治责任。青海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积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不断凝聚履职合力,积极拓宽线索渠道,确保案件提质增效,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法治方式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以来,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聚焦网络餐饮、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和药品零售企业等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重点区域,积极开展“守护美丽青海”“助力疫情源头防控、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司法保护”等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将督促、配合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与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机统筹起来,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法治措施,积极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共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41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1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价值105万元,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种类524种,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10802千克,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价值139万元;启动诉讼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件,向销售假药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个人索赔赔偿金30余万元。

惩罚性赔偿诉讼加大违法成本

2017年以来,陈某某、隗某某二人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将从网络购进的减肥药品胶囊进行分瓶包装、粘贴标签后,利用阿里旺旺、淘宝、微信微店大量发布广告推销信息,通过物流公司以快递邮寄方式,向全国27个省份的众多消费者进行销售。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隗某某二人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城东区法院审理后,判令二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

全省检察机关在对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侵害公益的犯罪行为,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今年6月,门源县检察院针对马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的牛羊的犯罪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门源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马某某等三人共同缴纳10倍销售额的赔偿金43400元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月以来,个体商户赵某在面粉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铝钾的泡打粉发酵面粉后制作水煎包进行售卖,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赵某支付10倍销售额的赔偿金3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整治食药安全形成合力

刚察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有部分餐饮商户通过网络App(美团外卖、顿吉外卖)等网络经营平台进行食品售卖活动,经调查发现,部分网上经营平台未进行登记备案,且部分注册商家提供的经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刚察县检察院为此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该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召开专题部署会、约谈网络订餐平台负责人、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处置等方式,对网络餐饮平台餐饮销售秩序进行了全面整顿。

全省检察机关自觉秉持“诉前程序是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的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通过磋商、圆桌会议和发送检察建议方式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争取办案效果最大化。

德令哈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多所学校周边商店存在向学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辣条”等“三无”食品,严重危害学生身体健康。德令哈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该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保障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及时查扣涉案“三无”食品,责令下架“辣条”类禁售食品,对涉案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玉树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存在部分小卖部、超市销售超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来源不明食品、餐饮从业者未办理健康证、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玉树市检察院为此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该部门立即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多家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责成涉案商家进行了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