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排除妨害,用法治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信丰县走马垅水库系原告信丰县中型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库中心)的下属单位,2009年经水库中心同意,走马垅水库将水库水面含该水库库区处在油山镇老屋下村大坑组库尾滩地的八口鱼塘(现约80余亩)租赁给案外人。2013年,原承租户等人在未告知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权转租给了被告胡某某,被告开始在库区养鱼。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水污染整治和水库包退的规定等文件精神,水库中心与案外人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走马垅水库水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了走马垅水库水面的租赁合同。
水库退包捕捞过渡期满后,水库水面原承租户等人于2017年3月13日撤离水库水面养鱼驻地,将水库和包括库尾滩地鱼塘在内的属于水库的资产一并移交回了走马垅水库。2016年至2019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将鱼塘归还水库中心,被告以其取得租赁权、未与原承租人结清账目为由,拒不搬离侵占的该八口鱼塘,并有三年租金未予以支付。
由于被告的拒不归还行为,原告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库区的8口约80亩鱼塘的侵占,并支付鱼塘占有、使用费。判决生效后,案件很快进入了执行阶段。为妥善处理这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防患后续矛盾的发生,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案争议较大的被告在该鱼塘周边进行了道路维修、电路开户和鱼塘尚有存鱼等实际问题,执行法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2020年10月19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将鱼塘交付给了水库中心,被告也履行了应付款项,得以案结事了。
信丰县走马垅水库属赣江水系桃江一级支流西河水上,系该县兴建的第一座中型水库。长年不断的深山溪水、水库周围群山连绵、植被葱郁,是该县生态环境圈和水源的重要组成。因此,对该库区涉及的“猪、沼、果、渔”工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就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生动实践。(张嘉 缪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