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复议触角延伸至百姓家门口

2021-11-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78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洁 徐伟伦

几天前,距离北京城区最远的延庆区行政复议调解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这也标志着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咨询点实现了北京市16个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

随着北京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全市统一的行政复议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并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模式和制度体系、推进市政府接待和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加强智能化工作平台建设等,让行政复议工作更加接地气、体民情、得民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的同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

“点随需设”让群众少跑腿

为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走弯路,北京市不断推进市政府接待和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设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市民大厅,推动在16个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咨询点”,让群众“少跑路、只跑一次路”。

走进通州区行政复议接待室,整洁宽敞、功能清晰的办公场所让人眼前一亮,立案接待、听证、调解、办案、阅卷等各功能场所设置齐全。与此同时,围绕便民、利民原则,通州已实现复议接待22个街(乡镇)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分中心全覆盖,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并在交通支队、市场监管局等重点执法单位设置行政复议宣传点,引导人民群众合法合理主张权利。

通州区行政复议接待室主任程剑说,复议接待咨询分中心与区行政复议接待室保持“热线”联系,并可实现远程视频连线,分中心遇到疑难问题会第一时间向区行政复议接待室请求“支援”,打通了服务基层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在北京市朝阳区,除在区司法局和43个街乡司法所设立受理平台和咨询点外,还在区交通支队专设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分平台,构建起“1+1+43”的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工作格局。“改革初期,我们对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进行了细致调研和测算。”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安果丽说,通过测算,改革后增量最大的部分为交通处罚类案件,约占总增量的50%。为此,朝阳区通过整合行政复议机构和专业部门的力量,在区交通支队探索建立了行政复议办案分中心模式,解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复议机构专业性不足、人员不足问题,让群众在专业机构所在地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实现群众维权效能最大化。

“为让群众更便捷提起行政复议,我们还规划建设了智能化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庞雷说,借助这一平台,可以实现行政复议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听证、在线审批和实时数据统计分析,打造网上信息化大厅和实体接待大厅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同时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精调专审”让争议少升级

“‘复议为民’就是要尽最大努力让争议少升级,从接待咨询开始,工作人员就会主动洞察矛盾症结,做好案前矛盾化解,其实一些案件并不复杂,但群众在法律上存在疑问,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说理,大多能消除咨询者的疑虑,表示不再申请复议。”安果丽说,朝阳区司法局坚持在行政复议咨询、立案、听证、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流程调解的同时,注重分门别类式的“精准”调解,并特别注重对民生领域案件的审理,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

记者了解到,在朝阳区,仅2021年上半年,申请人立案后经调解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就有141件,调解率也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在推进案件精细化调解的同时,北京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模式,坚持政府主导,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利用首都丰富的专家智力资源,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把脉开方”用法治促规范

“作为解决‘民告官’争议的重要救济途径,行政复议零收费、低门槛,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还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庞雷称,北京市非常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效能,将违法的行政行为逼到墙角、触到痛点、督到实处,用法治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在办理一起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时,承办人发现某行政机关不但有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空白点”和“矛盾点”。庞雷意识到这是一起对该领域工作将产生影响的重要案件,于是按程序报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报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意见。

现如今,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已逐渐形成固定模式。

庞雷说:“北京市行政复议改革工作也将进一步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在流程设置上,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架起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