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卫生院院长收受医药代表好处费 自首获免刑

2013-12-29 来源:光明网 热度:2515℃

    医院院长因物欲膨胀,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送给的好处费后,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受贿案件,判决被告人文元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都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73年10月15日出生的文元华大学毕业后,于1997年7月份被录用到都安县地苏乡卫生院工作,2005年6月起任都安县东庙乡卫生院院长。2009年以来,文元华在担任东庙乡卫生院院长期间,选择广西太华医药公司作为东庙乡卫生院定点进购药品供应商之一。广西太华医药公司业务员陆祝康为了得到更多的药品定单和尽快结算货款,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四次在都安县大酒店、都安县安阳镇澄江桥附近等地给予文元华好处费人民币12500元。文元华收受贿赂款后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文元华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要求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元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文元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受贿经过。案发后,文元华已将涉案的赃款上缴到都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专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元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元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于案发后主动上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元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