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小平在担任酉阳县公路养护管理一段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2万元。近日,此案在重庆市酉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康小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经查明,2007年到2010年期间,被告人康小平利用其掌握养护段工程发包权及工程拨付审批权等职务之便,为李贺清(化名)、唐力(化名)、夏华(化名)等人在涂腴路、板溪职教园、土关门到黑水楠木箐等路基工程以及G319线大中修水沟清理等工程提供帮助,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李贺清等人提供便利,收受李贺清等人财物共计60.2万元。归案后,康小平退赃人民币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6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退赃等情况,故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