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食药监局科长主动向药店放债收高息获利受刑5年3个月

2013-12-29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2031℃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原科长肖某可谓生财有道,其利用自己负责稽查该区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工作便利,以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辖区内的药店收取贿赂;为了给自己谋取前途,又转头向局长行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

    法院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肖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职稽查科副主任科员期间,负责稽查该区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

    2010年1月,肖某向该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许某主动提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人民币20万元借给许某,每月收取3%的利息。许某在自己并不需要资金的情况下,同意以肖某提出的利率标准借入上述款项,并按肖某的授意,在借据上写明出借人为肖某的妻子“刘某”。随后,肖某按照约定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将本金19.4万元转账给许某。

    2010年,肖某共向许某收取“利息”7.2万元。2011年1月,肖某提出将出借本金增加到50万元,月利率仍为3%,借据上所署的出借人仍然是其妻的名字。至同年6月,肖某向许某共收取“利息”9万元。同年7月,肖某升任黄埔区食药局餐饮科科长,肖某将出借本金增加至80万元,同时把月利率提升至4%,在所写借据上出借人仍然是肖某的妻子“刘某”;至同年11月,肖某共收取“利息”16万元。同年12月,在月利率4%不变的情况下,肖某再次提高出借本金至100万元,至2012年1月,共收取“利息”8万元。此后,因肖某案发,许某停止向肖某支付利息。

    据悉,从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肖某向许某收取利息共计40.2万元。而许某则将上述肖某给付的本金,再将月利率提高至4%至6%后转借他人,从中渔利。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肖某在黄埔区食药局工作期间,为了获得提拔任用,于2010年中秋节期间到时任该局局长刘某金(另案处理)家中,将两万元人民币装在礼品盒中送给刘某金;同年12月的一天,在刘某金的办公室,肖某再次把装在茶叶盒中的3万元现金送给刘某金;2011年6月29日,肖某在被提拔为餐饮科科长的当天,应刘某金之邀在饭店吃饭时,又把装在茶叶盒中的现金1万元送给刘某金。

    2012年3月26日,肖某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并于同年9月11日退缴款项40.2万元。

    2012年12月14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宣判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不构成受贿罪,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被告人肖某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金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因此,原审被告人肖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