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化工企业所贴补的运输费,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利用私接暗管的方式将销售不掉的总计4000余吨盐酸排往当地的内河里,由于这种非法处置危险废酸的行为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2016年1月4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江苏省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韩军、顾卫兵、张九福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该区法院判处刑罚。其中,被告单位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韩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顾卫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九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被告人韩军原本就在其他单位做过盐酸销售生意,因此他对盐酸销售这方面的业务知识比较熟悉。2012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韩军成立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始自己做危险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经营期间,韩军购买的部分盐酸虽然因发臭而卖不掉,但是由于购买这些盐酸对方企业会补贴运输费,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韩军就一直在购买这些盐酸,总计购进盐酸以及液碱等危险品共计28400.87吨,其中已销售了盐酸、液碱共计23559.9吨,还有总计4840.96吨的盐酸销售不掉。
2013年7月起,被告人韩军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租赁的储存仓库内私设暗管,并在仓库周围砌上围墙将仓库封闭起来,单独或伙同雇佣的公司员工顾卫兵、张九福直接从五个竖罐的出酸总口通过下水道排放的手段,在2013年7月到2014年5月间,将销售不掉总计4840.96吨的盐酸全部排往位于当地的新江海河。后经有关部门检测,这些排放于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固废。韩军明知将有腐蚀性的盐酸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河里会污染环境,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值总计为人民币937.23万元。
2014年5月8日,海门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同日进行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联合南通市环保局对被告人韩军公司经营废酸储存点的查处,发现其果然存在私设暗管向新江海河进行排放的犯罪事实,随即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并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