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经里说,人世间所有的苦难皆源自“贪”“嗔”“痴”,是为“三毒”。论毒性,唯“贪”最甚。
去“贪毒”,这几年,中国做了很多事,2015年亦然。不过,在2015年,中国不光是在国内“打虎拍蝇”,更将目光转向国门之外。
2015年,中国警员罕见地频频走出国门,追踪一只只因贪而出逃的“狐狸”。
截至2015年10月31日,两百多个昼夜,中国“猎人”已“猎狐”627人。
中国“猎人”不仅在“猎狐”,更循着“狐狸”的踪迹追回那些被“偷”出境外的国家财产。
关于这些,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的话说,2015年的海外追逃追赃工作是一个多管齐下的行动,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精神。
作为长年研究海外追逃追赃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则是这样总结的:2015年,中国正在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为国际合作创造更多条件,海外不再是逃避司法打击的“避罪天堂”。
徒劳的对抗
舷梯缓缓落下,在阔别4年之后,2015年5月9日,李华波终于“回家”。
李华波不是荣归故里,他的身份也不再是江西省潘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彼时的唯一“识别码”,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
4年前,李华波留下3封信后杳无踪影。他本想隐姓埋名,却不料“声名远扬”——曾经的一名小股长,霎时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这一切变化,在于被鲸吞的9400万元公款,李华波从中分得约72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李华波、其妻徐爱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出红色通缉令。
海外追捕启幕。
由于中国与新加坡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次追捕异常艰难。
包括李华波在内的不少贪官,就是料到了这些艰难,所以将外逃的目的地选定新加坡。不过,他们低估了中国政府惩治贪腐的决心。
李华波出逃一个多月后,便被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2014年7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
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被遣返回国。
转折发生在2015年3月。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15年3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上述裁定让李华波一家在经济上真正陷入绝境。
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写下致检察机关的自首书,表示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
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成功遣返。
李华波案,不管是对实务者来说,还是就研究者而言,都有一定典型意义。
比如,从处心积虑转移财产、潜逃,再到花重金聘请律师妄想获得外国司法保护。在黄风看来,李华波的外逃路径以及对抗追逃方式,在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中极具代表性。
首先是藏匿地点的选择,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成为职务犯罪外逃人员的首选。理由显而易见,经济发达、环境优越。不过,在中国“猎狐”的大背景下,对于急于“安定”的外逃人员来说,另一个因素显得更加重要——当地法律是否能“保护”他们。
关于外逃人员的惯用伎俩,黄风研究不少。
“他们或利用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资金频繁变换躲藏地或者寻求保护,或不惜花费重金聘请最好的律师并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对抗引渡和遣返,或利用在逃匿地国家已取得的永久居留权、国籍对抗移民法遣返或引渡等。”黄风一一数来,“甚至有人以原有的公职身份为借口将外逃行为政治化,寻求逃匿地执法或司法机关的同情和保护”。
然而,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任何伪装总有被揭穿的时候。
李华波便是例子。
与许多外逃人员一样,李华波早就谋划获取新加坡投资移民身份。在长达4年的作案时间里,李华波为举家潜逃做好了精心安排。在先后以虚假身份申请办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续,并全家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后,2011年春节前,李华波以全家要到海南过年为幌子,潜逃新加坡。
“职务犯罪外逃人员通常是经过较长时间和较为周密的策划,外逃前已向境外非法转移了大量资产,并且利用职权或者采用欺诈或其他违法手段办理和取得了旅行证件,办理了移民手续,甚至举家移民。这些特点给境外追逃工作带来了一些特别的困难。”黄风说,在中新两国尚未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构成将李华波遣返回国的法律障碍。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障碍并非不可破除。
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新加坡对李华波洗钱行为的刑事调查和追诉,使得李华波逍遥法外的幻想破灭。在新加坡的几年,李华波过得并非如设想般安逸,监控和监禁成为他在新加坡的生活常态。
一般而言,外逃人员会在伪造移民身份、洗钱等方面触犯躲藏地国家的法律。在李华波案中,新加坡警方就是以涉嫌洗钱罪拘捕李华波,继而对其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让李华波丧失了在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创造了将其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参与了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诸多环节的黄风认为,李华波案已成为2015年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在境外服刑后被强制遣返的样本式案例。
这样的评价并不为过。“在李华波案中,我国主管机关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依托国际法规则和新加坡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寻求并获得国际刑事合作。这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有关经验值得在今后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参考。”黄风说。
追逃的突破
2015年,中国“猎人”的国际合作并未止步于李华波案。
正所谓“百尺竿头须进步”,2015年,由公安部部署开展的“猎狐2015”行动,已实现多个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突破:2月,欧洲国家首次批准向中方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4月,中国警方首次从希腊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6月,中国警方首次赴印尼展开集中缉捕行动……
“猎人”的脚步日趋紧密。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的看法是,“猎狐”行动持续发力,“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外逃人员都是从发展中国家缉捕回国的状况,使成功追逃的国家、地区乃至人员结构发生很大改变,这是以往没有过的”。
在陈志军看来,这些改变得益于中国与美国等多国的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密切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美在追逃追赃问题上达成多项协议。
关于这些协议,陈志军如此评析:中美协议可以说是2015年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一大成就,首先是明确两项内容,双方的反腐败合作意向以及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作为协商的主渠道,并对此后推动与加拿大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合作具有示范作用。美国是中国外逃贪腐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藏匿地。只有美国提供有效的合作,才能让“猎狐2015”行动产生重大成果。同时,向中国提供司法协助是美国的国际条约义务。中美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两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向其他国家提供与反腐败有关的司法协助。因此,在《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中方成果清单》中,美方作出有关承诺,也是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是对公约精神的具体落实。
中美协议的成效可谓立竿见影。就在习近平访美期间,几名藏匿美国十余年的“狐狸”纷纷被斩获。
2015年9月,中国“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红通令”头号女犯罪嫌疑人杨秀珠的弟弟杨进军,在潜逃美国14年后被强制遣返回国;
此后数日,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被强制遣返回国。
当然,被遣返回国只是一大看点,重头戏在于他们被遣返的不同路径。
尽管都是被遣返,但杨进军是作为非法移民被强制遣返回来的,而邝婉芳则是通过异地追诉后被遣返。
两者区别背后有何说道?
“邝婉芳被遣返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被追诉的这些外逃人员在美国执行完刑罚,或者刑罚因为其他原因消灭之后,还是要被遣返回来的。”作为内行,黄风道破其中玄机,美国选择在这个时候遣返邝婉芳,是一种表态,以此来证明他们与中国在反腐和追逃问题上合作的意愿。
杨进军被遣返同样意义重大。“杨进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对杨进军的遣返,实际上是美国首次向我们以移民法遣返的方式遣返贪污贿赂案件外逃人员的成功案例,所以还是很有意义的。”黄风说。
在多个成功案例背后,是中国反腐追逃决心得到更多的国际认同。
“2015年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一大成就,便是有更多的外逃犯罪嫌疑人归案。从2015年4月1日‘猎狐2015’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国警方已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缉捕数百名外逃犯罪嫌疑人。”陈志军说,越来越多的国家看到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开始向中国提供更多的司法协助。
不可否认的是,境外追逃追赃不是靠我国一厢情愿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也不是靠几个月的集中行动就能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它需要借助深入和持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需要从制度上和源头上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需要建立起一系列有助于预防工作和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追赃新手段
对于这些“狐狸”来说,逃出去,并不是他们唯一的目的。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在地球的某一个地方高枕无忧地使用贪来的不义之财。简而言之,人要“安全”,钱也要“安全”。
于是,携款外逃这种陈旧、笨拙和低层次的资产转移方式,早已被李华波等人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人赃分离”,而洗钱则成为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的主要方式。
在李华波案中,李华波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选择的空壳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由此,资产转移各个环节均不显露李华波的踪迹。
这般处心积虑,也给成功追赃带来不少麻烦。
据黄风介绍,跨境追赃是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跨境追赃主要遵循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原则。由于对违法所得的证据认定存在难点和没收裁决的认可问题,导致我国的跨境追赃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在境外资产追缴问题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五种资产追回方式,其中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可以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被请求国将外国的没收请求提交本国主管机关,由后者依据本国法律作出没收裁决并予以执行,另一种形态是被请求国对外国主管机关作出的没收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有了几例通过没收事宜国际合作从国外成功追回资产的案例,所借助的均为第一种形态。
“迄今为止,我们尚无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的形式成功追回资产的案例,而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中,第二种形态构成没收事宜国际合作的主要制度。”黄风说,我国难以与外国开展相互执行没收裁决合作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的缺陷。
对此,陈志军分析说,如果要对已转移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措施,我国的司法机关就必须举证证明其是腐败犯罪等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即对赃款从国内如何一步一步地转换成提请查封或者没收财产的过程进行证明,难度很大。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建立了在逃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在证明标准上和不少国家仍然存在差异。我国需要充分了解中外立法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性,尽量和国际接轨,减少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裁决的法律障碍,从而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
黄风说,使我国难以对外开展相互执行没收裁决的另一个制度缺陷是,虽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有10年,但至今仍未按照该公约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为我国主管机关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在陈志军看来,近年来,不少外逃人员在“人赃分逃”过程中,在其犯罪所得向国外进行转移的过程中,大多通过地下钱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跨境转移赃款的方式进行。这也是2015年“天网行动”将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因此,这种现象在2015年以及未来肯定将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当然,从长期而言,应当切实加强反洗钱法相关制度的落实,及时监管大额可疑资金转移,堵塞贪官将腐败所得向境外洗钱的渠道。
百折不挠精神不可或缺
背景:
2015年,“红色通缉令”二号人物李华波被遣返回国。作为特邀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参与了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诸多环节。
讲述人: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对于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依靠的是国家整体实力,2015年我国在境外追逃追赃中的所有重大成功,都是依靠公安、检察、法院、外交、司法行政、金融监管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员会等高层机制全盘协调而实现的,这是一条极为宝贵的经验。
2015年,我国通过引渡手段追逃回几名涉案人员。据我所知,还有几起案件正在走引渡程序,而且很快会有积极成果。引渡是最地道的追逃国际手段,我国现在非常注意运用这个手段。
目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还面临难题。
外部难题主要在于,我们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不够多,特别是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建立正常的引渡关系。另外,一些国家对我们的刑事追诉和司法制度等存在误解和疑虑,即使和我们建立了正常的引渡程序和司法合作,他们仍有顾虑,这实际上属于误解。
为了获得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我国刑事办案机关必须苦练内功,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提高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失踪、资产流转踪迹已被掩盖等情况下的调查和取证能力,为寻求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另一方面,要善于研究和利用国际法规则以及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策略并采用合法有效的运作手段。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国际刑事合作的成功率并不确定,但这种成功率是靠合作利用率和百折不挠的精神提高的。记者 赵丽 实习生 王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