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抚顺县后安镇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海波(化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8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由抚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波于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担任抚顺县后安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村民叶某某等人在该村开采矿石提供便利条件,并先后收受叶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8万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孙海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海波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孙海波主动上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