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国土所管理员滥用职权致集体损失87万余元

2016-03-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49℃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国土资源局某国土所管理员韦某,在制作征地补偿支付表时,虚增四户征地补偿款,造成集体损失878298.48元。近日,经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韦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韦某,女,1964年10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原广西百色市某国土资源局某国土所管理员。经查,2012年,因广西百色学院澄碧校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百城街道拉达园艺场进行征地,韦某作为征地组工作人员参与征地工作,经拉达园艺场场长黄志某(已判刑)要求征地工作组帮制定分配方案,征地组决定由被告人韦某负责此项工作。经征地工作组对拉达园艺场被征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后,园艺场被征的土地总面积为612.4329亩,其中黄志某、杨日某、谭金某、朱其某等26户土地面积484.4898亩,拉达园艺场集体土地面积127.9431亩。期间,黄志某、杨日某、谭金某、朱其某等人找到韦某要求在分配个人征地补偿款时调高其四户所得的补偿款,韦某表示可以考虑。

同年11月25日,百色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46386892.71元(含26户征地补偿款36696226.43元,集体征地补偿款9690666.28元)拨付到拉达园艺场集体帐户后,韦某根据《征用土地现场记录表》记载的个人征地面积,擅自将26户被征地块划分为园地、菜地、鱼塘、果地等地类,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补偿标准制作了分配方案,对园地的补偿标准按74268元/亩计,对菜地的补偿标准按119350元/亩计,对鱼塘的补偿标准87000元/亩计,对果地的补偿标准按75742/亩计,据此将26户应补偿金额36696226.43元调高至37139020.6元,多计442794.17元,并无依据将黄志某被征芒果地3.2亩按菜地标准补偿,7亩葛薯地改9亩按菜地补偿、25.1亩板栗地按果地补偿,由此黄志某所得征地补偿款3357194.2元,依此,杨日某征地补偿款1214624.4元,谭金某征地补偿款814339.2元,朱其某征地补偿款2135924.4元。

在得知分配方案后,黄志某、朱其某等人还认为征地补偿款并未调高,再次向韦某提出调高征地补偿款的要求,韦某在征得街道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将黄志某的3357194.2元调至3500524.8元,杨日某的1214624.4元调至1266954元,朱其某2135924.4元调至2375768.4元。致使拉达园艺场集体征地补偿款被套取878298.48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逾越职权,擅自对集体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造成集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